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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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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
关键词:进出口货物完税价...  发布日期:2012年11月12日  来源: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王安世  热度:

  第八条 海关在使用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时,应当以与被估的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按照前款的规定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应当使用与该货物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一致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但应当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对该货物与相同或类似货物之间由于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不同而在成本和其他费用方面产生的差异进行调整。
  在没有前款所述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不同商业水平或不同进口数量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但应当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对因商业水平、进口数量、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不同而在价格、成本和其他费用方面产生的差异作出调整。
  按照本条的规定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应当首先使用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只有在没有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同一生产国或地区生产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如果有多个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以最低的成交价格为基础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九条 海关在使用倒扣价格方法时,应当以被估的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按该价格销售的货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被估货物进口时或大约同时销售
  (二)按照进口时的状态销售
  (三)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
  (四)合计的货物销售总量最大
  (五)向境内无特殊关系方的销售。
  按照前款的规定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下列各项应当扣除:
  (一)该货物的同等级或同种类货物在境内销售时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及通常支付的佣金
  (二)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费、保险费、装卸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和其他与进口或销售上述货物有关的国内税。
  按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如果被估的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没有在被估货物进口时或大约同时在境内销售,可以在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条件下,将在境内销售的时间延长至海关接受被估货物申报之日起的90天内。
  如果被估的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没有按照进口时的状态在境内销售,应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的要求,可以在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条件下,使用经进一步加工后的货物的销售价格估定完税价格,但加工增值额也应当同时扣除。
  按照本条的规定确定扣除的项目时,应当使用与国内公认的会计原则相一致的原则和方法。
  第十条 海关在使用计算价格方法时,应当以下列各项的总和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价值和进行装配或其他加工的费用
  (二)与向境内出口销售同等级或同种类货物的利润和一般费用相符的利润和一般费用
  (三)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按照前款的规定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海关在征得境外生产商同意并提前通知有关国家或地区政府后,可以在境外核实该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有关价值或费用时,应当使用与生产国公认的会计原则相一致的原则和方法。
  第十一条 海关在使用合理方法时,应当根据本办法的估价原则,以在境内获得的数据资料为基础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但不得使用以下价格:
  (一)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
  (二)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三)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
  (四)以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价格
  (五)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
  (六)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第三章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十二条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需征税或内销补税的,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审定完税价格。其中:
  (一)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二)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三)内销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四)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五)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分别以料件或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如果内销的制成品中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则以所含从境外购入的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六)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第十三条 从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销往区外、从保税仓库出库内销的进口货物(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除外),以海关审定的从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销往区外、从保税仓库出库内销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对经审核销售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如果前款所述的销售价格中未包括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保税仓库中发生的仓储、运输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应当按照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予以计入。
  第十四条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第十五条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上海代理记账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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