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代理记账网------分享最新的工商税务政策法规!
021-61724082  13761355705
税收政策
如果您在使用查询系统时出现问题,请QQ联系907818319或手机18049924225进行咨询。
财政部 科技部 民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键词:进口税收政策  发布日期:2013年03月11日  来源: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会计也悟禅  热度:

文号: 沪财税〔2013〕9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3-02-01

 

 


 

 

各区县财政局、科委、民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科技部 民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5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2月1日
 
 
 
财政部 科技部 民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支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科技创新,加快提高科研能力和水平,经国务院批准,将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现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自2013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科学研究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研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现将《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
 
 
 
财政部 科技部 民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1月12日
 
 
 
  附件:
 
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有关精神,鼓励和支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科技创新,加快提高科研能力和水平,经国务院批准,将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现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据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民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资产总额在 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三)从事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四)兼职的科研人员不超过25%;
 
  第三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与本单位所承担的科研任务直接相关的科研用品,在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四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并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资格证书。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资格审核认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民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五条 经认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持有效的资格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按照海关的管理规定,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和相关进口科研用品的减免税审批手续。
 
  第六条 经认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与本单位承担的科研任务直接相关的免税进口科研用品的范围、用途等,按照《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63号)修改后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7]45号)执行。
 
  第七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资格由科技部门会同民政等部门定期复审。已经获得免税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如经查实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违规分配资产或利润、偷税、骗税或者将免税进口物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行为的,海关或税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按照有关规定被处罚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自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第八条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民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资格的认定条件进行调整。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代理记账网首页
如果您是上海企业,且财务工作简单,会计工作量不大,找一个全职会计性价比不高,那么建议您选择时下流行的财务代理服务,将企业的会计工作外包给我们,在保证企业财务工作 顺利进行的前提下,最大化节省企业财务开支(财务代理费用只有全职会计的六分之一),另提供免费税务问题咨询,从此不用再为税务问题而烦恼,详细情况请查看: 上海代理记账服务介绍,咨询专线13761355705。上海代理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