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代理记账网------分享最新的工商税务政策法规!
021-61724082  13761355705
税收政策
如果您在使用查询系统时出现问题,请QQ联系907818319或手机18049924225进行咨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关键词:农贸市场房产税  发布日期:2013年02月02日  来源: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孙道权  热度:
 财税[201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减轻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经营负担,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现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各地已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第三条、《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五条规定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可继续按原免税政策执行。
   四、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九月三日  上海代理记账网首页
如果您是上海企业,且财务工作简单,会计工作量不大,找一个全职会计性价比不高,那么建议您选择时下流行的财务代理服务,将企业的会计工作外包给我们,在保证企业财务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下,最大化节省企业财务开支(财务代理费用只有全职会计的六分之一),另提供免费税务问题咨询,从此不用再为税务问题而烦恼,详细情况请查看: 上海代理记账服务介绍,咨询专线021-20255753。上海代理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