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13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这一规定减轻了业务转让中的买方因需要缴纳增值税而增加的资金负担,有利于鼓励企业开展资产重组。
提示1.
增值税留抵税额要实现继续抵扣必须满足文件规定的两个条件:
第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必须把全部而不是部分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二,资产转让后原增值税纳税人必须是按程序办理了注销税务登记的,才可以将留抵增值税结转给新纳税人继续抵扣。
提示2.
纳税人在执行这一政策时,应留意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月18日发布的《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该公告明确,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