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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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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关键词:核电站  发布日期:2013年01月10日  来源: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电话的心跳  热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核电站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  上海代理记账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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