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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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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本市纳税人呼声处理工作的意见
关键词:涉税争议  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4日  来源: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孙道权  热度:

  文号: 沪国税纳[2009]3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09-07-21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是坚持以人为本的体现,也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途径,是税务部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树立良好服务形象的必然要求。其中,倾听纳税人呼声,关注纳税人诉求,解决好纳税人的所思所想,是纳税服务工作的重点内容。为认真听取并积极回应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各种意见及建议,不断提高纳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现就做好本市纳税人呼声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做好纳税人呼声处理工作的思想认识
  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新时期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理念。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理念先行,坚持公正执法,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倾听纳税人的呼声,尊重纳税人的合理意愿,注重纳税人权益保护。面对纳税人的诉求,正确对待,做到“四有”,即:首先认为“有理”(总有某一方面的道理),然后做到“有解”(总会有解决的办法)、“有复”(不论能否彻底解决须件件有回复)、“有纠”(属于工作上有偏差的及时纠正),是提高我们纳税服务水平的重要途径。我们应当始终坚持、高度重视对纳税人呼声的采集、分析工作,进一步联合市、区两级税务部门,依托信访、税务网站、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等渠道,完善对纳税人呼声的规范操作,并在处理纳税人呼声中寻找我们自身工作的不足和薄弱环节,继而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推动税收管理工作水平实现新提升、干部作风建设取得新成效,促进税收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逐步提升,税收征纳关系更加和谐。
  二、纳税人呼声处理工作平台
  对纳税人各类呼声,要全面收集梳理,及时处理回复。纳税服务处对呼声处理过程进行全面跟踪。每周,对收集、处理、督办等情况汇总编制《本市纳税人呼声信息周报》(以下简称《信息周报》)和《本市纳税人呼声信息反馈》(以下简称《信息反馈》),向局领导报告。以此循环,形成由点及面、由个案到制度解决纳税人实际问题的长效管理机制。
  (一)纳税人呼声采集渠道
  纳税服务处从上海税务网站(基层税务分局子网站)、12366咨询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市局信访办和其他特定渠道等五大渠道收集、梳理本市纳税人呼声。
  1.上海税务网站。来源于上海税务网站(含各区县分局网站)的局长信箱、网上提问、投诉举报、网上评议栏目,以及不定期开展的网上访谈活动等信息。
  2.12366咨询服务热线。来源于热线受理的电话(包括留言)、电子邮件,以及网上互动服务中政策咨询的处室工单和投诉举报工单等信息。
  3.办税服务厅。来源于全市各办税服务厅意见建议箱,以及纳税人反映的除偷税、廉政举报以外的信息。
  4.市局信访办。来源于市局信访办受理的,除涉税举报和对税务工作人员投诉、举报以外的来信来访等信息。
  5.其他特定渠道。来源于税法宣传月、电台访谈、市门户网站“企业呼声直通车”、其他政府部门转递,以及从人大、政协有关税务方面的意见、提案和从其他各种渠道获取的纳税人反映的问题、信息等。
  (二)纳税人呼声分类划分
  1.即办事项。属于本市税务部门职责范围且符合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应立即落实办理。对具有代表性的纳税人呼声,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汇编并在全市范围内重申明确。
  2.研办事项。属于本市税务部门职责范围且符合现行税收政策法规规定,但即刻解决有困难的,应及时进行研究并出台解决方案和措施落实办理。
  3.上报事项。对具有普遍性且符合政策导向发展趋势但难以在本市层面解决的,应定期梳理并由纳税服务处汇总后统一向上级部门反映。
  4.解释事项。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定无法解决的,应向纳税人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三、纳税人呼声处理工作流程
  (一)纳税人呼声受理、采集
  1.各渠道按常规工作流程受理纳税人的呼声。
  2.各基层分局汇集办税服务厅意见建议箱以及纳税人反映的除偷税、廉政举报以外的信息,并将“即办事项”中具有代表性的、“研办事项”和“上报事项”进行汇总,于每周一通过notesmail报送市局纳税服务处。
  (二)纳税人呼声处理、回复
  1.针对纳税人的呼声,各渠道按常规工作流程处理,直接答复纳税人。
  2.纳税服务处负责对采集的纳税人呼声进行筛选、归类,编制《信息周报》。在《信息周报》中按照“政策问题”、“征管问题”、“工作建议”、“工作投诉”等四种类型列出5类问题排行榜,并对热点、新点、难点问题进行概要描述,对纳税人呼声中具有代表性的问题作重点显示,提请相关处室统一研究并制定面上解决方案。
  (1)将《信息周报》报送全体局领导批示;
  (2)纳税服务处汇总局领导批示并分送相关承办处室;
  (3)承办处室按照局领导批示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拟写回复意见报送分管局领导审阅后答复纳税人。如问题复杂,可向纳税服务处说明情况提出延缓办结呼声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工作日。
  如需转至基层分局调查、处理的,则承办处室应于2个工作日内转至相关分局,分局于10个工作日内拟写回复意见上报,并经承办处室审核后报送分管局领导审阅后答复纳税人。如问题复杂,可向纳税服务处说明情况提出延缓办结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工作日;
  (4)承办处室将回复意见送纳税服务处。
  (三)纳税人呼声回访、反馈
  1.纳税服务处汇总各处室回复意见;
  2.纳税服务处跟踪纳税人呼声的办理情况,对承办处室和分局已经办结事项进行满意度回访,收集纳税人对于办理情况的反馈意见;
  3.纳税服务处编制《信息反馈》。对重大政策或社会阶段热点问题提请相关处室以问答形式拟写“政策解读”一并报纳税服务处分管和局主要领导;
  4.局主要领导对《信息反馈》无重办批示意见的,即作办结;有重办意见的,则按本流程(二)要求处理;
  5.纳税服务处按照局领导批示要求,汇总各处室“政策解读”文件传递至办公室;
  6.办公室集中将“政策解读”文件在税务网站“政策解读”专栏刊登。
  四、处理纳税人呼声具体工作要求
  (一)认真处理纳税人呼声
  1.依法依规回复。回复意见应当针对具体问题正确解读,正确答复,不能提供含糊的、无意义的或模棱两可的回复,更不能提供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观臆断的回复。
  2.规范个案操作。对无法用知识库标准答案回复的个案问题,处理人员采用电话方式与纳税人沟通、回复后,应完整记录在案,以便提供给“12366”热线管理部和基层税务分局,作为统一的对外回复口径。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
  通过信息化手段,建设处理纳税人呼声的统一工作平台,将分散在各信息化系统或纸质流转的信息,逐步实现程序化的收集、处理和督办等应用。
  (三)加强分析和总结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加强对纳税人呼声的分析、总结,对具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提炼、归类,对涉及纳税人权益的应及时提出面上解决方案,通过对纳税人呼声的处理,寻找自身管理疏漏,进而优化管理举措,提高服务水平。
  (四)加强督查和考核
  纳税服务处负责对纳税人呼声处理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并对落实局领导批示意见的执行情况开展督查。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建立对应的纳税人呼声处理工作机制,指定一个部门专职负责并认真做好纳税人呼声的处理工作,按要求向市局纳税服务处报送相关信息。
  公告在办税服务厅电子屏及税务网站上滚动播放。
  纳税人呼声处理工作纳入本市税务系统行政信用等级考核范围。
  (五)行政复议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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