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分为两种,即实行“免、抵、退”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公司和不实行“免、抵、退”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公司。
一 实行“免、抵、退”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公司: 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物资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计入出口物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二 不实行“免、低、退”办法的公司出口物资
借:应收账款(当期出口物资应收的款项)
借:其它应收款(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按规定计算的不予退回的税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当期出口物资实现的营业收入)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到退回的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它应收款
附言
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